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执行的规定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有何变化,是怎么考虑的?
北京律师答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2005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作了两个方面的重大修改:
一是、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即被处罚人自己履行和强制执行。但随着公民在择业、居住等方面的自由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同时社会基层组织对人员状况的掌握、控制能力也不像以前那样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被处罚人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而且一旦被处罚人拒绝自己履行,公安机关要找到被处罚人并将其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在操作上也经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很少甚至不采取被处罚人自己履行的方式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通常是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直接由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考虑到实践情况和实际需要,2005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自己履行这种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方式,而是直接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是,关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期间的伙食费问题,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对于这一规定,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提出,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还要求被处罚人自己负担被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从法理和情理上都显得不太合适。与刑罚执行活动相比较,按照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监狱在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时,罪犯在监狱的伙食费是由国家负担的。对于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也应当由国家负担。而且在实践中,有的被处罚人因为经济困难不愿负担这笔伙食费,有的被处罚人虽然不存在经济困难等原因,但拒绝交纳伙食费,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既无权对应当负担的伙食费决定减免,也无权强制被处罚人交纳伙食费,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接受同等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受到不同等的待遇,对于部分被处罚人来说也不太公平。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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