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的,已交纳的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给交纳人?
北京律师答
应该退还。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暂缓执行。在这里,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被处罚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逃避未来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保证金的收取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因此,当某一治安案件中不再存在这种需要时,保证金就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的。这里的被撤销,既包括在行政复议中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也包括在行政诉讼中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的,可以责令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公安机关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处罚决定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罚决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罚决定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原处罚决定就不再有效,公安机关不得对被处罚人执行原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保证金的收取就失去了必要性,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将保证金予以退还。
二是,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即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维持,或者处罚幅度被变更但保留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依法开始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拘留处罚能够得以执行,在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情况下,保证金的收取也就不再是必要的,因此,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将保证金予以退还。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的,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扣留、拖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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