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吗?
北京律师答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行政处罚活动中,一方面,为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行政效率,行政处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国家机关在决定处罚时都可能出现错误,为了体现权力制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必须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手段。如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原行政处罚一律都予以执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来说,即使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认为是错误的,也不可挽回。因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这里的“申请行政复议”,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等作了具体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这里的“提起行政诉讼”,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只有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才有可能暂缓执行对其决定的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效力适用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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