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作担保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20年09月23日15:4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作担保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北京律师答

被处罚人依法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担保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担保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本案无牵连,是指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担保人既不能是该治安案件的当事人,也不能是该治安案件的证人,否则,由于其本身与该治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担保义务。二是,担保人必须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担保人在为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处罚人承担担保义务时,他本人必须是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上述政治权利,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剥夺。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凡是未经人民法院定罪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担保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也未受到任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担保人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处罚并正在服刑的,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未被收容教育,也未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处罚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要求的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担保人在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处罚人提供担保期间,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对于曾经被剥夺过政治权利,或者其人身自由曾经受到过限制,但在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处罚人提供担保期间,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的,不能认为是不具备这一条件。三是,担保人必须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里所说的当地,是指办理该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担保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并有固定住所,便于保持他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利于保证他履行担保义务。四是,担保人必须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通常包括担保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担保人对被处罚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担保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处罚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如果担保人对被处罚人没有影响力,他说的话被处罚人根本就不会听,或者担保人卧病在床对被处罚人的行为无力监督,或者担保人长期在外经商或者务工对被处罚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需要综合进行判断,而绝不能仅仅凭担保人本人的说法来判断其是否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项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担保人。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予以暂缓执行的,一方面要考虑到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保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保证行政拘留处罚在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维持时能够顺利得以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条件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担保人的作用,使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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