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还要给予处罚吗?
北京律师答
违法行为一般都会有危害社会的后果,有的造成被侵害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是精神上的损害,有的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有的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等。有的违法行为有特定的被侵害人,如被殴打的人、被盗窃的人等;有的违法行为没有特定的被侵害人,如一些妨害社会管理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违法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就越大,越应当从严惩处,如果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后果,不仅对社会的危害小了,也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改的表现。二是,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违法行为毕竟不是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被侵害人的侵害相对较轻,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对于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有被侵害人的,积极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增进社会和谐。规定这一条件,也使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到被侵害人的态度,如果没有被侵害人对行为人的谅解,没有被侵害人的同意,不能任意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或者任意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以防止随意执法甚至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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