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国家规定有哪些?

2020年09月23日17:4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国家规定有哪些?

北京律师答

我国对危险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规范管理,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预防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发生。我国关于危险物质管理的国家规定,主要是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等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反恐怖主义法、核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部分规定列举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第十四条中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第六十四条中规定,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三十条规定,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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