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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

2020年09月24日11:0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有哪些,如何处罚?

北京律师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侵犯通信自由,是指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

一是,行为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自由作为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之一,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指公民有权把邮件交付邮政部门投递或者在网上发送电子邮件,任何人不得非法冒领、隐匿和毁弃,这是公民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第二个方面,是指公民按照规定封缄的邮件或者在网上发送的电子邮件,除投寄人、收件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以知悉其内容,这是公民为自己的信件、电报、电子邮件等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并不以邮件中是否含有秘密事项为标准,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的权利。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邮件,包括电报、信函、包裹、邮寄汇款,或者通过专用网、互联网发送的电子邮件等。

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误将他人的邮件当作自己的而开拆,或者因疏忽大意丢失他人邮件等,则不属于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好奇而偷看他人邮件;有的出于泄愤报复,私拆、隐匿、毁弃与自己有矛盾的人的邮件;有的是为了解他人隐私;有的是为了获取邮寄物等。

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冒领”,是指假冒他人名义领取邮件的行为。“隐匿”,是指将他人投寄的邮件隐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的行为。“毁弃”,是指将他人的邮件予以丢弃、撕毁、焚毁等,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件人无法收到邮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邮件的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件人收到邮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非法检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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