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处罚?
北京律师答
公文,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证件,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制作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如工作证、结婚证、学生证、护照、驾驶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是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开具的证明有关人员身份及有关情况的文书,如介绍信、未婚证明、户口证明、学历证明等。印章,是刻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种行为:一是,伪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人,冒用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二是,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三是,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被买卖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应当是真实、有效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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