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未收监的罪犯、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罚?
北京律师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规定,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依法未收监的罪犯、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人。管制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放在社会上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在被依法执行管制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新的犯罪的,就属于妨害刑罚执行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也属于这里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刑法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依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就属于这里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此外,人民法院在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人还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内容。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就属于这里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别较轻情节与严重情节。对于在缓刑中的犯罪分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从有利于对其改造出发,可以继续保留其缓刑考验期,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但对情节严重的,如恶意违反,或者违反的性质、后果比较严重的,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此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要遵守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及时收监。
五是,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主要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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