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应当如何处罚?
北京律师答
房屋出租,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私有房屋和单位房屋出租的,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承担的治安责任中包括: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则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方可承租他人住房。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既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保障其房屋出租利益的重要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是房屋出租人。这里所说的“房屋出租人”,既包括个人出租,也包括单位出租,具体是指房屋所有人、实际占有人、委托代管人、单位房屋管理人、转租人等。二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身份证件”,是指能够证明承租人身份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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