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的,应当如何处罚?
北京律师答
卖淫、嫖娼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丑恶行为,不仅毒化社会风气,也是传播各种性病的途径,与我们提倡树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因此,我国历来严禁和打击卖淫嫖娼活动,卖淫嫖娼活动也一直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出卖自身肉体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以获取金钱。“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也就是付出金钱换取与卖淫人员发生性行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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