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违者如何处罚?
北京律师答
文物保护单位,是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窑寺院石刻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如颐和园、宋庆龄故居、清东陵、燕旧都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于这些文物保护单位,比如古桥、古塔之类的文物经过漫长年代,一般来讲建筑结构存在不同程度的松垮,或者因长年失修,本身结构也不结实。如果在其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势必会造成文物的震动、塌陷、倾斜或者外装饰脱落等破坏性危险。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应当予以处罚,并不要求造成文物损毁的实际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在危及文物安全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由于爆破、挖掘活动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中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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