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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2020年09月24日14:55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北京律师答

麻醉药品,主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使人产生身体的依赖性、易形成瘾癖的吗啡、杜冷丁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体产生依赖性的甲基苯丙胺、安纳咖、安眠酮等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在医学上使用,但使用不当或者使用过量同时会使人上瘾,危及身体健康。根据联合国有关公约和禁毒法、刑法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于严格管制的药品,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因此,这类药品使用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有关医务人员不得随意乱开药方为病人提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里规定的“胁迫”,是指对医务人员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欺骗”,是指编造虚假事实,如编造谎言,谎称本人或家人、亲友患有癌症,急需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等情况,让医务人员信以为真,为其开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务人员”,既包括在医院从业有开具处方权的正式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如医院门诊或者急诊医生,也包括虽没有开处方的权力,但可以通过其他有开处方权的医生开出药品的从事医务工作的研究人员、司药人员、护士、医院行政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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