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治安案件,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能作为处罚根据吗?
北京律师答
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也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严厉禁止。虽然法律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在办案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还是一味追求从口供上进行突破,不择手段地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逼取供词或者获取有关证据。为了从根本上禁绝此类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这是对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保障性规定,从根本上断绝个别执法人员意图以非法证据办案的冲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如果依据这类证据对被处罚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该处罚无效。被处罚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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