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询问笔录应当遵守那些规定?
北京律师答
询问笔录是在公安机关在询问过程中制作的,用以记载询问中提出的问题和回答,以及询问过程中所发生事项的重要文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他可以对本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作出陈述,也可以提出相关证据、理由,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由于其陈述和申辩是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固定下来,以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并在随后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作为审查的依据。准确地制作询问笔录,既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明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又有利于保护公民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为了保障询问笔录客观、准确地记载询问的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中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具体来讲,询问笔录在制作后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是核对。也就是交给被询问人阅读,由被询问人核实是否客观、准确地记载了对他的提问和他的回答。如果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或者不便阅读,如被询问人是文盲,不能阅读文字的;或者被询问人是盲人或者患其他疾病等,无法阅读的,询问人应当将笔录向其宣读。向其宣读时,应当完整、准确,不应当只宣读一部分或者有选择地宣读。
二是补充、更正。在被询问人核对后,如果被询问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的要求,询问人应当进行补充或者更正。记录人员一般应当忠实记载被询问人的回答,但是并不要求其一字不差地记载被询问人的原话。在办案实践中,对被询问人回答的顺序、用语等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概括,但必须完整、准确地体现被询问人的意思。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可以不记录。如果确实属于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的,或者没有正确记录被询问人意思的,经被询问人提出,遗漏的应当补充,错误的应当更正。
三是签名、盖章。如果笔录核对无误,或者虽有遗漏、差错但已经补充和更正的,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如果被询问人不会写字的,也可以盖章。不会写字也没有印章的,可以在记录人员注明其名字的地方按指印,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补充、更正的地方,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指印。这样,既表明了询问人、被询问人对记录内容负责的态度,也可以防止篡改、伪造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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