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有哪些特殊规定?
北京律师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治安案件办理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也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达。这样不仅是对其语言文字的尊重,也有利于全面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更好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强,涉及外国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也越来越多,对他们的询问,也涉及到语言文字沟通问题。为了解决语言障碍对询问的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中规定,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这里的“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指办案地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正式使用的语言文字。通用的语言文字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是多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询问的时候,应当对被询问人是否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当地有两种以上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并使用其选择的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同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于上述情况,应当连同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等基本情况,一同记入询问笔录。翻译人员应当如实进行翻译,保证准确表达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意思。询问结束,翻译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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