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吗?
北京律师答
行政强制法总体立法思路是行政强制是最后手段,应当慎用。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履行催告程序,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自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总则第五条规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前, 应充分考虑以下问题: 采取的行为方式是否有利于实现相应的行政目的, 该方式是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各种手段中侵害最小的, 实施该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是否小于其所要实现的目的的价值。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来说, 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时, 如果存在其他损害更小的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制止该违法行为的目的, 行政主体就应采取其他非强制性手段而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采取多种强制措施均可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主体应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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