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戴某居住在城中村某棚户区内,某日因相邻住户取暖时不慎失火,导致房屋连片燃烧并即将蔓延至戴某住处。消防人员赶至灭火时提出急需拆除戴某住房以隔离火源,控制火势,遭到戴某反对。情况紧急,火灾现场总指挥下令强拆。请问,在戴某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消防部门对其房屋进行强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北京律师答
情况紧急,火灾现场总指挥下令强拆戴某符合法律规定。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 防止火势蔓延, 有权决定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已经发生的火灾是诱因, 火灾已经造成危害且尚未结束, 这种情况就是较为典型的紧急情况。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 “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情况紧急是指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不可抗力等诱因极有可能引发危害、引发的危害刚刚发生或者已造成危害但尚未结束的状况,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火灾扑灭后,相关受益人应当对戴某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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