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屠宰公司因售卖注水猪肉,市商务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查封了用于注水的车间和有关设备,没收了注水用的药品,同时还扣押了运输冷鲜肉的两辆货柜车。请问,这两辆货柜车属于扣押范围吗?
这两辆货柜车不属于扣押范围,不应被扣押。为了防止查封、扣押及保护当事人合法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生活的基本需要,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该两辆货柜车是用于售卖冷鲜肉使用的,不是用于注水用的工具,与违法行为无关。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由于担心事后无法取证,或者难以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往往尽量多扣押物品,对于与当事人有关其他场所和设施也尽量采取查封措施,可能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侵害。因此,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界定涉案场所、设施和财物的界限,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如查封场所应当仅限于用于违法行为的直接场所,如果一个工厂内只有一个车间生产伪劣产品,就没有必要把整个工厂都予以查封;扣押涉案物品,不能将当事人没有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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