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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进行拟集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洗煤厂进实施查封,为保证按时完成任务,生态环境局在起草执法检查方案

2020年09月25日11:4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某县生态环境局进行拟集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洗煤厂进实施查封,为保证按时完成任务,生态环境局在起草执法检查方案时建议,将局内执法人员分成20个工作组,每组保证有1名人员持有生态环境执法证,人手不够的从局内调剂若干其他没有执法证的人员参加。这样的建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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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实施。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的法定人数要求。这里面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是行政机关的所有人员,而是指行政机关内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之所以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员执法,是为了防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和循私舞弊的现象,有利于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便于执法人员之间相互监督。

这项规定明确划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和执法人员的范围, 有利于遏制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比较混乱的局面,使协警、协管员等非正式执法人员丧失执法主体资格,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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