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机械局在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检查时发现车主邓某的1台收割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要进行整修,遂暂扣了该收割机,并拟对其进行处罚,此时邓某为逃避处罚弃机走人,县农业机械局通知其回来接受处理未果,便邀请当地村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在现场执法笔录上签名。请问,在当事人邓某不到场的情况下,县农业机械局作出的扣押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当事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县农业机械局邀请当地村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在现场执法笔录上签名并作出扣押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直接面对当事人作出。通知当事人到场,一方面是验证当事人身份的需要,防止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错误,另一方面也是见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防止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错误,避免对当事人利益的扩大损害。一般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都需要事前通知当事人,有些行政强制措施是直接到当事人居住地、工作场所、经营场所,或者指定地点实施。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代表见证,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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