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办案人员或者当事人要求回避,有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这里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含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包括申请执法人员的回避权等权利。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其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予以回避。海关部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关长决定。办案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办案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海关关长可以指令他们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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