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物品期间对物品进行检测鉴定,未告知被查封、扣押人且查封、扣押期限超过60天,这种情况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检测鉴定的费用由谁负担?
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产品进行检验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是该局检测鉴定的期间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测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的物品在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仍然属于证据范畴。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查实证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也就是说,前述查封、扣押的期限30日、60日,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所占用的时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一般较长, 如果算入查封、扣押期间,可能会超过查封、扣押的期限,即使未超过, 也会大大挤占行政机关的工作时间, 使行政机关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因此, 对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法律一般不将其纳入法定期间。
同时,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需履行的告知义务包括两项: 一是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并说明延长理由。二是将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的期间, 应当是一个明确的期间, 不得含糊其辞,使当事人难以确定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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