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收缴后,还能不能索回?
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被海关收缴后不能索回。收缴与没收违禁物品和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行政机关必须作销毁处理,而收缴的物品则是多为无害物,但国家又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
(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内蒙古赤峰优秀律师:李艳春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办案人员或者当事人要求回避,有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办案人员或者当事人要求回避,有没有明确规定? 内蒙古律师 答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这里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更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吗?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吗? 内蒙古律师 答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驳斥不利……[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