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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是不是对所有与涉案有关的财物都能查封、扣押?

2020年09月25日13:3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是不是对所有与涉案有关的财物都能查封、扣押?

内蒙古律师

查封、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杜绝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而具体,但需要正确理解:

一是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是指违法者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以及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的范围有限制性规定的, 应当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可以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不得扣押, 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不得扣押。

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为保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 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应当予以保留, 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对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也有类似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 生活必需品包括: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等。

三是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 一般只是加贴封条, 实践中会产生重复查封的情况。国家机关重复查封同一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会造成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冲突, 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 如果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某一国家机关依法查封, 该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处于该国家机关的控制中, 其他机关或者组织通过查封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的, 也就实现了, 因此,也没有必要再对该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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