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执法时,是不是对所有与涉案有关的财物都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杜绝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而具体,但需要正确理解:
一是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是指违法者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以及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的范围有限制性规定的, 应当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可以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不得扣押, 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不得扣押。
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为保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能够维持基本生活, 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 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应当予以保留, 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对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也有类似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 生活必需品包括: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等。
三是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 一般只是加贴封条, 实践中会产生重复查封的情况。国家机关重复查封同一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会造成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冲突, 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因此, 如果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某一国家机关依法查封, 该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处于该国家机关的控制中, 其他机关或者组织通过查封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的, 也就实现了, 因此,也没有必要再对该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措施。
相关阅读:
实践中哪些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实践中哪些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内蒙古律师 答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行政机关……[更多]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未及时查清事实, 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未及时查清事实, 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内蒙古律师 答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查……[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