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为什么要制作现场笔录,法律对此有什么具体规定或要求?
现场笔录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某些事项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实施标的物状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等事项进行客观描述,制成的书面记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现场笔录作了严格规定。现场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 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笔录要求客观实录,不加评论、推断。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所耳闻目睹的或者借助仪器检测到的有关财产的状况、查封扣押的实施过程、当事人的异议或者反抗等情况,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查封、扣押现场的有关事实,保证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制作现场笔录可以记录查封、扣押的过程, 以便存入案卷备查,保存证据。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二)记录现场的准确位置,现场的环境,在场的人物情况,所见涉案物品的摆放方位、形状、数量以及在场人员的情况等。(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或者见证人的意见、看法。(四)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结果:包括实施人员,采取的手段和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要交待带离或者关押的场所;查封、扣押物品的,应当对清点物品的详细情况,从财物名称到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识、质量状况逐步记载。(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笔录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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