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少天?
查封、扣押的期限,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处置或主张查封、扣押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的30日内,考虑了查封、扣押属于临时性控制措施的性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时调查案件,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如一时难以查明当事人下落、有关证据无法短期获得等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是60天,并且延长期限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为行政行为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 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 行政效率就难以保证。同时, 设定期限可以使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 从而使有关各方预先做好相应的安排。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的暂时性控制措施。“暂时性” 的特征决定了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是一个较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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