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烟草专卖局在例行执法检查中查获一批疑似假冒中华香烟,向当事人出具了扣押清单。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擅自将一箱假烟搬出供私人酒宴使用,后该批香烟被查证并非假烟。请问该工作人员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该工作人员应将香烟照价赔偿。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决定后,对于被查封、扣押财物财物的保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自己保管,另一种是由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行政机关自己保管的,通常是涉案违法财物,如假冒伪劣产品、当事人的经营账簿、有关凭证等小件物品或者简单的涉案工具等,保管地点有的是行政机关工作场所,有的是由行政机关专门设置的仓库专人看管。就地查封的,行政机应当派专人看管。行政机关自己保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或者毁损查封、扣押的物品,要根据查封、扣押物品的属性,配备专门的设备,具备相应的条件,确保物品不受损害。本案中尽管该扣押香烟可能是假冒产品,但被扣押后它的所有权仍然是当事人,即使是被没收将被销毁的财物,其他人一样都无权处分,此时的财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国家,属公有财产,私自使用、毁损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追究该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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