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予以解除?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五种情形。对于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这五种情形是:(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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