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自行建房,城管局以其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作出《核查通知书》,经核实严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无法证明通知严某),严某在期限内未拆除,后城管局强制拆除了严某所建的涉案楼房。请问,城管局做法是否合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近年来,随着土地和房屋的迅速升值,各地的违法建设现象越来越突出。不少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甚至简单粗暴、野蛮执法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该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对于规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城管局在发现严某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建房的违法建设行为后,在未进行事先告知,未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径行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未遵循行政程序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故应当认定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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