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如何拍卖执行来的财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依法拍卖财务,行政机关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不能自行为之。根据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买受人的买卖方式。拍卖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为防止国家珍贵文物的流失,委托文物时拍卖,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因此,一般的物品可以直接交由法律规定的拍卖人直接拍卖,但是对于需经审批的物品、文物,需要进行审批、依法鉴定。需要注意,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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