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对于违反这一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其中解除冻结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此外,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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