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工作人员。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是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手段,谋取私人利益,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收取高额查封、扣押费用等。这些都是应该被禁止的。行政强制法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收取保管费;收支两条线;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内蒙古赤峰优秀律师:李艳春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行政法中有行政强制权吗?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