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款项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所得款项等,一般称为执行款。在最近几年的法官职务犯罪中,有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执行款,有的挪用执行款,有的以单位名义集体截留、使用、私分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害。为杜绝此类行为发生,除对违法违纪法官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因此,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用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处分。”财政专用账户又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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