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将划拨冻结的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或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银行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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