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遗嘱有哪些,遗嘱的内容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中国人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面对当今我国社会上发生许多遗产纷争,多数皆源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而引发。那么无效遗嘱有哪些,遗嘱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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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有哪些,遗嘱的内容有哪些?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3、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4、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2、 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 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比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留数间房屋,送给敬老院、学校等。
5、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况发生致使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如在遗嘱中写明,如朋女儿先自己而死,则遗产中的存款由儿子继承等等。
6、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 16 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立遗嘱执行人。
如果遗嘱部分无效的话,另外那一部分有效的内容还可以继续执行,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如果整个遗嘱都无效的话,就全部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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