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反悔,可以要回钱和东西吗?
中国传统的聘娶婚中,在订婚之际,男方应当向女方交付一定量的彩礼。彩礼的交付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在我国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直到现在仍然根深蒂固。一方面,在我国,婚姻自古以来都不是一件随便的事,对婚姻的事先约定——婚约也同样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那么订婚后反悔,可以要回钱和东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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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指给付方为达到与接受方结婚而给付接受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彩礼等婚约财产目的系成立婚姻。
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与婚约财产的目的不能达成,受赠人受领婚约财产已无法律上原因,其继续占有婚约财产的法律根据消失,应将该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亲朋好友赠送的礼金不能一概认定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进行具体的分析。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亲戚朋友会把礼金直接赠送给男方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并没有得到礼金,当然不能算作彩礼;
另一种情况是亲戚朋友赠送礼金是因为女方按照传统习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比如改口费、认亲费等,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算作彩礼,因为女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还有一种情况是亲戚朋友按照份子钱直接赠送给女方,这属于亲朋好友为使双方能最终缔结婚姻进行的赠送,符合彩礼的性质,能够算作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地方风俗固然值得尊重,但考虑到婚姻的慎重性,大家仍应在订婚或结婚前对对方进行充分了解、深入接触,避免悔婚短婚等现象,对金钱和名誉造成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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