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离婚双方对公房都有承租权?
承租公房,顾名思义,即为租赁由国家或单位享有产权的房屋,承租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不过由于承租人对该类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故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无法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只能就该公房的使用权作出处理。那么哪些情形下,离婚双方对公房都有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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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68 岁时和我爱人结婚时,居住在我承租的公房里,今年已经结婚 6 年,现在我们想要离婚,想请教一下哪些情形下,离婚双方对公房都有承租权?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 5 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 “女士优先” 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
(3)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 “过错” 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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