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什么,是哪些?
离婚的时候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话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提出的,例如对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等。只有对方具备了这些行为才可以跟对方提出要赔偿损失。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什么,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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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什么,是哪些?
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被要求支付赔偿的一方确实存在《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
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的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a.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 1 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b. 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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