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材料有哪些,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那么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材料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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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材料有哪些,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材料:
(1)当事人 (遗赠人、抚养人) 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2) 扶养人是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 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扶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4) 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
(5)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 (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 及财产清单;
(6) 遗赠扶养协议草稿;
(7) 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遗赠的产权应无争议,债权债务清楚。扶养人扶养义务一般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等。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后,未征得扶养人的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也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遗赠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赠人的义务:遗赠人的义务是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遗赠人对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不得处分。遗赠人擅自处分财产,致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权利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得要求遗赠人补偿其已经付出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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