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协议离婚不被受理,是什么?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那么哪些情况下协议离婚不被受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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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协议离婚不被受理,是什么?
(一) 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 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协议离婚制度设立的意义: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
第二,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第三,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和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可以为当事人节约成本和节省时间。
夫妻对离婚问题达成共识的,双方应该亲自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予离婚,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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