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推荐:陈云平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制度?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制度?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陈云平解答: 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更多]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诉讼离婚情形吗?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诉讼离婚情形吗?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陈云平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