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民法典有关收养的新规则

2020年09月27日16:5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民法典有关收养的新规则

《婚姻家庭编》第 1098 条规定,在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 30 岁的条件之上,增加了一个新条件,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是为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陈云平解析:

有关收养的新规则

1. 收养人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婚姻家庭编》第 1098 条规定,在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 30 岁的条件之上,增加了一个新条件,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是为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 放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条件

《婚姻家庭编》第 1099 条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条件予以放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称为 “过继”,多是本家族内的近亲属照顾无子女的近亲属,将一方的子女送养给对方作为子女。对此不必限制过多,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违法单方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的限制。本条改变的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再要求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的条件,超过 14 周岁也可以收养。如果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此之外,还可以不受该条第 1 项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规定的限制。

3. 放宽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额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婚姻家庭编》第 1100 条规定,由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修改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是防止收养人收养子女过多无照顾能力而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出现借收养拐卖人口的情况出现。

4. 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距应为 40 周岁以上

《婚姻家庭编》第 1102 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原《收养法》第 9 条只限制男性无配偶者收养女性子女的年龄差应当在 40 岁以上,忽略女性无配偶者收养男性子女存在的同样问题,有男女不平等之嫌。第 1102 条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也防止女性收养人对异性被收养人的不法行为,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依法进行评估

《婚姻家庭编》第 1105 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这一条文是对收养关系成立形式要件的规定,与原《收养法》第 15 条规定相比,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依法进行评估的新规则。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应当对要登记的收养关系进行收养评估,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所需要。收养评估包括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和收养后回访。收养评估的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申请人应当配合收养评估开展。收养评估工作可以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收养登记机关开展。民政部门优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或咨询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推荐:陈云平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rjqmf

  相关阅读: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吗?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吗?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陈云平解答: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符合收养条件下,依然可以被收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更多]

  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陈云平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再思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婚姻家庭知识排行榜
婚姻家庭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