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刑事辩护律师唐大飞: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有哪些?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或目的,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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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有哪些?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唐大飞律师解析:
特别说明:
1、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认定为本罪,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故意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应认定为其他犯罪。
3、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4、被告人为泄私愤,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修改密码,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内,采用高进低出股票的手段,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有些财物,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社会管理秩序,毁坏该特定物则不能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刑法规定了单独的犯罪予以保护,此类财物有以下几种:
一是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财物,如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台等。
二是与社会管理秩序有关的财物,如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界桩界碑、矿产资源等。
三是与国防利益有关的财物,如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用通信等。
唐大飞律师是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开办人、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2000年开始做专职律师,至今已执业20余年。他从 “道大名播,风禾尽起!” 两个成语典故中每句第二个字连读提炼出 “大禾律师” 的文化内涵;唐大飞律师还历任以下职务:
广西桂北律师事务所开办人、主任;
广西灵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人;
广西桂林市第二、三、四、五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广西桂林市律师协会第二、三届惩戒委员会委员;
政协全州县第八届委员会委员;广西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人员监督员。
“道大名播,风禾尽起!”是广西大禾律师事务所主任唐大飞律师倡导的大禾律师的执业理念和执业形象!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无罪辩护、土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土地撤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离婚家事、工程欠款、建筑合同、国内外仲裁案件、劳动工伤纠纷、公司清算和破产业务、保险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机关团体协会法律顾问、山林土地水利确权和侵权纠纷、名誉侵权案件、公司业务、合伙纠纷、融资纠纷、担保纠纷、遗嘱代书与见证、遗产继承与分割、医疗纠纷、火灾纠纷 、征地拆迁、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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