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子女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子,主要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是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的义务,但双方离婚后,男方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那么,这时候受害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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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子女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根据《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必须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同时也规定了双方在离婚时,有过错方需补偿无过错方。
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隐瞒非亲子关系,造成另一方的错误认识及精神损害。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对于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出于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请求有过错方或者向孩子生父要求返还所支付的抚养费,并可以要求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说,当作为受害方的当事人在发现子女并非亲生子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对子女的养育,我国法律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首先是要把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利放在第一位。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都争夺对子女的抚养权,特别两代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或者孩子是男孩,为了所谓继承香火,男方极力争夺对男孩的抚养权。二是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把孩子当作包袱推向对方。这里有的是因为经济困难,无生活来源,有的是急于再婚,把孩子当作拖累,还有的是缺乏爱心和责任心。出现这种情况,往往要通过调节、法院的判决,乃至社会组织如妇联等参与来解决。
总之,不能因为离婚或其他变故,让孩子成为孤苦伶仃的儿童。
第二个原则是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儿童有法定的养育权利和义务。不管是婚生的或是非婚生的,都有义务养育自己的孩子,不得以各种理由抛弃、虐待乃至残害。
第三,离婚后,对孩子的养育权可以进行变更。如一方病故、伤残、失业,丧失抚养孩子的能力,包括经过亲子鉴定,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变更。但在变更前,孩子仍由其抚养,而不能予以抛弃。因为欺骗自己的是父母中的一方,可以向其提出赔偿物质与精神损失,但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此把孩子当作出气筒,报复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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