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自建的房屋属于违建,离婚时怎么处理?
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夫妻双方对于违建房的财产分割问题不仅涉及确权、分割诉求,还面临着婚后违建房的使用权、租金收益部分可否分割的争议。如果一并不予分割,从情理上讲,一方独享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租金收益,而另一方一无所获,明显不公,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毕竟违法建筑也具备合法建筑的使用功能。那么,婚后自建的房屋属于违建,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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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自建的房屋属于违建,离婚时怎么处理?
违建房也称为违法建筑房,系无产权房。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城镇房屋的建设和管理由城镇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新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也未补办相应手续的,新建改建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取得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违章建筑。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
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1 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请求对违建房进行确认权属的,一是基于物权法定、不动产登记公示物权原则,二是法院不能超越其审判权限和审判范围,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以防当事人通过民事判决将违法建筑合法化,所以法院不处理违建房的确权、分割请求。
而在夫妻离婚时,虽然违建房没有取得行政机关的相关手续,但其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的使用价值、财产价值不容忽视,它包括当事人的使用权、租金收益、补偿款等。
一方面,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不予处理,对当事人而言,纠纷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尤其对于不在房屋内居住、没有得到收益分配的当事人,明显不公。故,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无产权房应依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另一方面,违建房的确权请求虽因无法律依据被依法驳回,但房屋出租的既得收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因此,违建房于此期间的租金既得收益理应作为婚后收益——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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