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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需要从哪几方面进行举证?

2020年09月29日17:2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需要从哪几方面进行举证?

“久旱逢甘霖,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 可谓是人生四大喜事。可是作为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婚姻,如果不能细心呵护,最终会落得曲终人散的结局。很多婚姻最终走向了法院,起诉的一方渴望能够早日结束这段婚姻。那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需要从哪几方面进行举证?

网友咨询:

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需要从哪几方面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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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陈云平解答:**

婚姻关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需要以有无夫妻感情来判断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是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法定事由,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 22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所以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进行举证质证。

具体来说,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1)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3) 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湖北仙桃婚姻家庭律师陈云平解析:

除了上述方面之外,当事人可以从以下这几方面进行举证证明: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证据;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证据;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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