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的 “分手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 “感情债” 的情形,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现金、协议或欠条,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双方约定的“分手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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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或 “青春损失费”,这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可能是欠条等,但实际上“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各地关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相关司法解释,“若民间借贷合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有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等情形的,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等因违反公序良俗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 “青春损失费” 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 “青春损失费” 还是 “分手补偿费” 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 “青春损失费” 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 “第三者” 予以返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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