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军人转业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获得一定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网友咨询: 我和我丈夫结婚已经八年了,现因感情不和想起诉离婚,他于去年 10 月份转业,获得了一笔转业费,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因此,无论军官还是士官,其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转业一次性费用(有各种费用的,看看是否为一次性的补偿类费用),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都是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只是其计算方法有专门规定。而且无论军人离婚时是否退役,该项共同财产在军人实际拿到手后,其配偶均有权要求分割。
目前,军人退役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员,二是转业,包括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情况。计划分配人员回到地方仍然具有干部身份,而自主择业人员在退役后不再具有干部身份。军人在复员或者转业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军队最高统率机关依据相应的法规规章,会发给军人一定的复员费或者转业费等。
转业费是指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确定复员费、转业费的归属,应当以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基本原则为依据,从实际出发,既考虑到保护军人一方的切身利益,又考虑到军人配偶一方的利益,公平地协调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现行婚姻法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复员费、转业费虽然没有为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但其与军人身份密不可分的性质是有目共睹的,同时,由于军人的特殊职业,其配偶为家庭付出和牺牲往往比一般配偶要多,一概将复员费、转业费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军人的个人财产,都有失公平。 所以,将复转费区分成若干份,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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