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怎么处理?法帮网解答
为了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 也为了避免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 不少老人会选择生前立下遗嘱。然而, 对于掌握法律知识不多的老年人来说, 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似乎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那么,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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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怎么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通常会存在以下遗嘱无效的情形:
1、打印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打印主文然后亲笔签名的遗嘱被判定无效。所以,如果要自书遗嘱一定要全文自己手写。
2、遗嘱分配了其他人的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的也是个人财产,如果遗嘱分配了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
3、遗嘱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胁迫、欺骗。遗嘱应当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详。遗嘱应当表示具体明确,对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不认可遗嘱效力。
5、留多份遗嘱或已有公证遗嘱后又订立其他类型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6、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在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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